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水利渔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九月)
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及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此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汶河、大河水库、跨县(市、区)重点防洪工程和调水工程的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其他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由部门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并依法对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既承担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其中,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和经营性水管单位(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三个类别。各水管单位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水管单位具体性质和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