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 以实施生态补偿为总抓手,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生态修复,推动重点污染点源和面源治理,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争取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流域水质规划要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赔偿的责任原则。将环境因素纳入经济主体的成本,对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个人、企业、地区给予补偿;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予以追偿。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组织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在资源分配和利益调整等方面,积极引入并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3、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既要大胆探索,又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突出重点。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补偿方式,务求实效。
三、补偿对象和标准
补偿对象是指试点地区内为达到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利益受损的主体,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因退耕还湿造成耕地面积减少的农民(耕地是种植谷物或林果等经济作物的湖滨、河滨滩涂),按退耕面积进行测算,实施退耕还湿第一年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纯收入的60%予以补偿,第三年后不再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未达到山东省地方规定的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实施“深度处理工程”或“再提高工程”的工业企业。对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深度处理工程”的工业企业,按每年度缴纳污水处理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实施“再提高工程”的,按“再提高工程” 所削减污染物处理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因实施南水北调沿线产业结构调整而关停或外迁的工业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含附属工程)和垃圾处理厂,通过贷款贴息或建成奖励的办法给予一定补偿,具体按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2007年度省级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7〕20号)执行。
(五)前四个方面补偿完成后,且资金仍有剩余的,经省、市审批,可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重点水污染点源污染防治项目或其他区域、流域综合污染防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