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方式。 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个人缴费工资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财政对已做实的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做实的部分(增量),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里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市、县(市、区)要通过加大基金征缴和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市、县(市、区)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给予补助,并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到位。
(三)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四)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归集
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归集到市,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到省,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2006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2007年9月20前归集到市;2007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2月20日前归集到市。
四、加强个人账户基础管理工作
做实个人账户涉及征缴、对账、记录、运营、支付等诸多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人账户及变化,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人相符。按照全国社会保障信息化的标准和规范,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做实个人账户工作提供完备的信息化保障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