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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45号)


泰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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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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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58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泰山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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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泰山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所辖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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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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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年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

  (二)对一般成年以上居民和未成年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年按人均240元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每年按人均160元给予补助;对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年按人均90元给予补助。

  (三)有条件的单位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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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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