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雇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健全集体讨论记录制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一)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依法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并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告,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2007年底前,市县(区)政府必须完成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及其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