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根据交通管制通告,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市交通局、公安局、郑州铁路局等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征)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 通信保障
郑州网通公司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抢修党政军及有关重点用户,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启动无线电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应急频率的指配与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波管制,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 警报保障
在已发布临震预报地区的人防办,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临震警报信号。
4.5.6 电力保障
河南郑州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指挥全市各县(市)、区气象台站之间的协作,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出动移动气象台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交通局、郑州铁路局、郑州市红十字会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9 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郑州市红十字会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 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市政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建委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 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郑州警备区及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 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 消防与环保
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局、河务局、人防办、河南郑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处于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4.5.15 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震社会影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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