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派遣市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的市对灾区进行援助。
(6)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市政府派出工作组。
(7)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上级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8)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3.3 Ⅲ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送省地震局。
(2)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指导灾区县(市)、区政府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4)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和协助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5)视情况,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6)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对灾区进行灾害评价。
4.3.4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县(市)、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和灾害评估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灾情和受灾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市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 应急行动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市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郑州警备区、市武警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4.5.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在灾区的受伤人员。
市发展改革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卫生局组织防疫部门提供所需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