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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

  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和混凝土、砂浆拌和物的各种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浆成品的质量,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六、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鼓励企业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七、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者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条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条款。

  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的要求。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泄漏措施,严禁抛洒滴漏和轮胎带泥上路。

  十一、公安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区域、限时路段的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保证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十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由建设、环保等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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