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
(滁政〔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举措,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自2008年3月1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
二、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外省、市企业家来本市投资兴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道路交通状况等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发展规划。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在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