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滁政〔2007〕108号)
为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通告如下:
一、实行市区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原则。市区现有摩托车总量控制不再增加。每年强制报废的摩托车数为当年新增的摩托车登记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公示准予登记的摩托车总量和当年允许登记的新增摩托车数量。
二、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对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总重量不超过40千克,具有脚踏功能,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车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新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 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三、实行客运人力三轮车限量登记制度。市区现已注册登记的客运人力三轮车748辆,总量不再增加;其他用途的人力三轮车不予登记。
四、实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制度。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有效购买证明、车辆合格证、所在区残联出具的车辆所有人下肢残疾的证明及本市常住户口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五、对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通告施行前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购买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使,行使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不得搭载人员,并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