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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闽政文〔2007〕3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福建海事局制定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
(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福建海事局)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6号精神,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现就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强化监管,确保河道采砂安全有序。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水利部门

  1.编制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2.组织开展禁采区、可采区河床变化定期监测工作;

  3.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牵头与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

  4.统一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

  5.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6.统一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7.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巡查,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通部门

  1.海事管理机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1)负责依法发放通航水域采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负责通航水域采砂船和运砂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编制、调整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许可征求意见的反馈;

  (4)参与河道采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不包括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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