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及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
(八)其他所需资料。
第四章 审批下达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投资效益等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组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并下达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