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补助。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项目开工建设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三)奖励。兑现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或已经启动,在规划期内建成;
(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县(市、区)政府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泰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