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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具体救助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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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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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农村低保对象应主动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上报,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
  户籍迁移的,应到迁出、迁入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领取农村低保金的家庭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增发或减发低保待遇手续,发现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本行政区域农村低保标准的,停发低保金,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定期将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及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行农村低保社会监督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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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对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第二十五条 享受农村低保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取消其低保待遇资格,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
  (二)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状况好转而故意隐瞒不报,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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