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农村低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四)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并将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农业、统计、物价、劳动、卫生、教育、税务、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