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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工作责任,明确任务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要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考核内容,在2007年10月上旬前完成调查摸底和登记认定工作,年底前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开展就业援助,做到“存量消零”;自2008年1月起,对新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随认定,随帮扶,做到“动态消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建设、农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职能,搞好协调配合,认真实施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搞好城乡“双零”家庭登记认定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本村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要建立城乡“双零”家庭认定制度,由“家庭向社区(村)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初审,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标注“零就业家庭”字样;对认定为农村零转移家庭的,免费发放《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认定证》,“双零”家庭成员在就业或转移就业前应定期到社区(村)进行报到。被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在县(市、区)范围内统一编号,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数据库和台帐,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有1人稳定就业或通过援助提供了3次以上就业机会,由于本人原因不就业的,不再认定为城乡“双零”家庭,并作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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