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各大企业:
《泰安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泰安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减少能源浪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单位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能源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
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本县(市、区)辖区内企业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财政、经贸、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