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梅 劲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