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一)2006年12月31日前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主动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体身份参保。个人缴费至上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率为28%(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往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原在企业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临时工,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反映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可按第一条办法补缴并往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参保的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往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之和,具体待遇计发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