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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快推进能源体制改革。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推动,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形成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优质化和清洁化的进出口结构。
  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投资、政府特许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改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公报制度,完善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及时发布各类能耗信息,引导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强节能工作。
  制定节能产品优惠政策。对生产或使用节能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并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研究制定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
  引导公众树立节约型汽车消费理念,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消费政策。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继续完善各级政府造林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绿化责任制,进一步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义务植树的多种形式,推动植树造林工作进一步发展,增加森林资源和林业碳汇。
  加强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风险预评工作,逐步开展水资源利用、种植业结构调整、生物品种更替等重大项目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预评估工作。
  (二)坚持依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区中长期能源战略,并尽快制定和完善能源总体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石油储备等专项规划,提高能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
  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健全强制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及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用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加强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
  加强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深化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健全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完善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在各地区和各部门的整体布局,进一步强化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气候变化科技领域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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