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继续实施中华再造善本二期工程。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充分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福建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由福建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省文化厅组织实施。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成立“福建省古籍保护中心”,由省文化厅领导,挂靠在福建省图书馆。福建省古籍保护中心作为全省古籍普查登记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和培训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和教材培训全省的古籍普查人员。各设区市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并向福建省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省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统一要求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直接向福建省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市级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由此建立福建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福建省古籍联合目录。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古籍专家数据库,聘任有关专家负责珍贵古籍的定级审核和普查咨询工作。
各设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