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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省各类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可纳入普查范围,建立福建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福建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全省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

  (二)建立《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体系。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由省文化厅组织核定上报,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对列入《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福建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参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由省文化厅组织验收申报,福建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审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福建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福建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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