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1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等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即省留成70%部分)30%留省级,作为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统一安排使用;70%分配给市、县(市、区)。
二、分配给市、县(市、区)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由市、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一年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数扣除留省级30%部分后的数额,按以下办法确定预算分配总指标,并联合发文分配下达给各市、县(市、区):
预算分配总指标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率划定不同系数,其中:基本农田保护率在全省平均数上下3个百分点以内的地区系数为1;高于平均数3(含3)个百分点的地区系数为1.2;低于平均数3(不含3)个百分点的地区系数为0.8。具体计算公式为:
各市、县(市、区)预算测算数=预算分配总指标×[该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70%+该市、县(市、区)灌溉水田面积/全省灌溉水田总面积×20%+该市、县(市、区)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部分/全省各地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部分的总数×10%]×该市、县(市、区)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