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采取循环用水,污水回收处理综合利用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科学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灌溉应当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和采取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提高农业种植技术,推广生物节约用水和规模化养殖,发展循环型生态农业。
第十九条 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进行取(用)水。
取水单位超额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超额部分加收水资源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超计划部分加价收费。
第二十条 依法获得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用水计划有效期和用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用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节水型器具的监督管理,鼓励销售和使用节水型器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住宅小区及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
建设工地施工等需临时用水的,一般应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情况特殊的,施工单位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取水许可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取水,装表计量,实行定额考核,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浅层地下水或地表水源能满足施工要求的,禁止取用中深层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