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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城市发展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市各行业用水定额和节约用水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公布后执行,作为水权分配的依据和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考核标准。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取用水总计划,并根据全市取用水总计划向取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取用水总计划向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的单位下达用水计划。

  取(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计划下达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

  取(用)水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取(用)水计划、行业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和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在下一年1月31日前将年度的取(用)水计划下达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取水许可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月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3年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用水单位,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取水许可机关可以调整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因用水需求变化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由用水单位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申请,计划下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用水定额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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