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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节水、计划用水、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鼓励扶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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