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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绿化补建费、绿地易地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手续。

  九、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绿化补建费收费标准

  2:绿地易地补偿费收费标准

  3:绿化补建费、绿地易地补偿费七类地区的划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绿化补建费收费标准


┌───────────┬────────────────────────────┐
│    所在地区    │       绿化补建费基价(元/平方米)        │
├───────────┼────────────────────────────┤
│    一类地区    │             10000             │
├───────────┼────────────────────────────┤
│    二类地区    │             9000             │
├───────────┼────────────────────────────┤
│  三类地区      │             8000             │
├───────────┼────────────────────────────┤
│  四类地区      │             6000             │
├───────────┼────────────────────────────┤
│  五类地区      │             5000             │
├───────────┼────────────────────────────┤
│六类地区       │             3000             │
├───────────┼────────────────────────────┤
│七类地区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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