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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在全市推广建立一会两站意见的通知

  7.组织对本辖区消费者投诉站站长和维权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8.完成上级消费者协会交办的任务。
  (二)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站长商请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支两委成员及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负责受理、调解本村发生的一般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所和消协分会指导,行政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消费者投诉站具有下列职责:
  1.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2.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处理本村发生的一般性消费投诉;
  3.对数额较大、涉及面广、情节较为复杂的投诉案件,及时上报消协分会,由消协分会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协助开展消费调查等有关工作,及时反映消费者有关消费维权方面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5.培养和发展农村义务维权志愿者;
  6.按照消协分会的部署,做好维权工作。
  (三)以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站为依托,建立行政村12315联络站。站长商请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兼任,与农村消费者投诉站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所12315消费申诉举报工作站指导,行政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增强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
  2.保持与工商所12315工作站的联络,及时沟通维权和监管信息,接受工商所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3.监管辖区食品、农资等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4.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做好资料归档、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报送当地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站。协助查办转交的申诉、举报;
  5.对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群体性消费投诉,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报告;
  6.协助工商部门指导和监督食品、农资等商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农资的退市、召回、销毁以及备案等制度;
  7.建立辖区食品、农资等经营户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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