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实施了《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03号令),现制定《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照《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03号令)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基金的分成与入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纳入各级财政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