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7〕66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和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现就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
二、备案机关
福建省经贸委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的备案工作。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
凡符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均应通过商务部专门网站进行备案。
四、备案流程
(一)申请直营店证明。由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进行核查,并开具《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人直营店证明》(附件1)。
(二)申请登录号
备案申请人在获得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直营店证明后,即向省经贸委申请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申请获取登录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盖章的《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年检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与特许经营直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