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
(四)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农村科技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机构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就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合格成功创业的,可优先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并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所创办企业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