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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年要按职工总数2%的比例提供援助岗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积极腾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对不落实帮扶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每年每少安置一名就业特困人员,捐助6000元的帮扶资金。

  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开发适合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居民家庭服务、驻地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等公益性岗位。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积极发展社区小企业和手工加工业,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管理、公益性劳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个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省政府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抓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工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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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 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落实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将失业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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