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签订合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建立个人信用、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
(六)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