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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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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法制统一、自上而下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对其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一级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为主管理的机关商同协管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2、责任追究的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政府或政府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政府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除依照本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责任追究的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对领导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分别由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取消执法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政府或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监督力度。
  5、建立执法奖励机制。对依法行政工作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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