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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分解执法职权要科学、合理、明确,既要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可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执法程序中各个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擅自增加或者扩大的职权一律无效。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工作中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或者按照程序报请上级机关做出解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分解执法职权工作要在2006年7月底前完成。
  3、确定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各个执法部门、各个执法岗位、各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每项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领导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承担执法责任:

  (1)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
  (2)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证件而执法的;
  (3)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条件、执法标准而执法的;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而没有作为的;
  (5)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应报政府备案而没有备案的;
  (6)其它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以部门为单位,要将执法依据的梳理、执法职权的分解以及执法责任的确定等情况汇编成册,下发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行,并通过网站、执法公示栏、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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