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还不到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执法不够规范;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缺少必要的组织措施,没有形成制度保障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有机统一起来的一种制度创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梳理执法依据工作要在2006年5月底前完成。
2、分解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职权就是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把依法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分解到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有关要求,依法规范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