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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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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强化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我市中介机构,促进中介机构通过重组、联合等方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鼓励海内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同时,要建立发展改革部门及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制度。境内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在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材料的同时,要将相应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中介机构要强化自我约束,遵守诚信原则,努力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为保证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减少或避免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纰漏,对进入我市辖区从事公司设立、上市辅导以及股票承销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由中介机构先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经统一审查把关后再向企业推介。

  五、实施优惠政策,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为鼓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对因上市而改制的且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拟上市公司(指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拟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在境外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或在境外与中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地区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包括红筹),实行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

  (一)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1998〕46号)精神,可分期缴纳,原则上四年内全部付清。分期缴纳的期限和比例由同级政府确定。对分期缴纳的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上市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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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可享受《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30强加快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4〕132号)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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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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