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泰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围绕建设“蓝天、碧水、青山绿色家园”,我市大力实施“蓝天工程”,通过采取推广清洁能源、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增加道路硬化和绿地面积等一系列措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泰城部分地段大气污染物浓度有时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建设“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泰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全年城区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稳定达到95%以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并逐步优于国家二级标准;API〈50的天数比2005年增加5个百分点,城市气化率和集中供热率分别达到98%、5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强度〈3.5千克/万元GDP,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6%以上。
二、泰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及职责分工
坚持“科学规划、防治并举、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抓好烟尘、二氧化硫、机动车尾气、扬尘、油烟等污染的防治。
(一)防治燃煤污染。
1、大力推广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要求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尽快纳入集中供热;对未纳入热网规划的区域,要实行区域联片供热采暖,进一步扩大市区集中供热范围。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城建国资公司。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2、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设局、城建国资公司。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2006年完成4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扫尾工作,逐步淘汰6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城管执法局、质监局、城建国资公司,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上燃煤锅炉;在禁燃区外的建成区,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小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严禁新上直接燃煤的饮食、洗浴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凡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