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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参与污染源入户调查;
  --蚌埠军分区后勤部和市武警支队,按全省统一要求,组织协调驻蚌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除履行普查办公室职责外,具体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源普查;
  --各县(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普查。
  蚌埠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本普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和普查实施各阶段工作,逾期完不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人员培训
  实行省、市、县(区)分级培训。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骨干接受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监测方案、技术方案,普查对象、范围、方法和主要污染物,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使用,数据库管理,普查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等统一规定,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控责任制,设立质控岗位和质控员,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各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根据国家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依托市环境监测站、科研所、监察支队、信息中心,吸收相关部门专家参加,审核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普查数据的核查,统一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市、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2007年10~12月,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动员工作,为全市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污染源普查不同阶段宣传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形式,确保宣传效果。突出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宣传活动,将宣传动员贯穿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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