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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6.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7.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
  8.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发布普查成果。
  各县(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要求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与阶段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定和细化技术方案,组织普查技术培训,负责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定,普查数据汇总、分析与成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阶段方案,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基层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抽调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协助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办好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大型宣传活动;
  --经委和发改委,负责提供全市分行政区、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名录;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与拨付,监督普查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委员会,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按全省统一要求,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
  --水利部门,负责自备水源污染源普查,参与城镇公共供水水源污染源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分行政区、分行业工商登记的污染源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名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燃烧设施(锅炉)台数、蒸吨等基本信息名录;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含个体)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名录;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经济普查成果资料(包括分行政区、分行业企业基本信息、人口统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参与普查实施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普查数据审核、汇总与分析工作,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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