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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6.双低户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指定地点按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的,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
  7.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三;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8.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二)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拆迁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本款(一)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2.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
  (三)拆迁非住宅的差价结算标准
  拆迁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50%支付;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第十条 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10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但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5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无产权证件且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对无1996年航测地形图的拆迁区域,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无产权证件房屋的建造时间,并报辖区政府审查确认。被确认为1982年至1996年(含1996年)建造的房屋,应视同为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第十一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对安置最小住宅户型且无力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低保户被拆迁人,安置时拆迁人应与其签订安置房屋租赁协议。除拆迁当事人对租金标准另有约定外,承租面积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差值计算,每月租金以5元/㎡计收。当被拆迁人向拆迁人付清产权调换差价款时,该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租赁期间拆迁人消失的,该房产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拆迁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使用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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