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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宅因异地安置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非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和周转。
  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住宅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新建住宅安置房的主要采光面朝向应为南向。
  第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虽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但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安置地点;拆迁人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且未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应就地提供安置房。
  拆迁住宅,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由拆迁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被拆迁人不接受安置房地点的,视为放弃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
  拆迁人安置多户被拆迁人的,先签定拆迁合同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
  第八条 被拆迁住宅独立计户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经公证、判决,但拆迁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拆迁时不作为分别计户条件。
  拆迁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被拆迁住宅合并计为一户。
  第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 ㎡;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00元/ ㎡。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2.拆迁人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因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中在10平方米以内的,其差价基数为850元/ ㎡;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其差价基数为1200元/ ㎡。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安置房屋楼层因素按下列公式确定:
  ①超10 ㎡以内的差价款= 850元/ ㎡×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以内的建筑面积
  ②超10 ㎡以上的差价款= 1200元/ ㎡×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以上的建筑面积
  3.因异地安置而应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5.低保户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1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2、3目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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