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建〔2007〕141号)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27个扩权强县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如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关于对新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对从2007年12月1日起生产企业实行编码规则的国产新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凡随车提供《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的,经销商要按《通知》要求,在销售新车时认真填写,并将登记单第二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和备案。
对生产企业实行编码规则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的国产新自行车,考虑消费者保护权益的需要,作为过渡,要比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由各市州印制发放《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可去掉“统一编码”栏),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新自行车销售登记制度。
二、关于对旧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旧自行车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制度。由各市州商务局按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负责印制发放《旧自行车收购台账》和《旧自行车销售台账》,确保经销商使用。
三、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实行自行车购销实名登记制度以前,商务、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联合发布公告,向辖区新旧自行车经销商、旧自行车市场开办者作好实施前的动员宣传和安排布置工作。要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新旧自行车经销商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让广大消费者理解、知晓,并自觉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配合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要统一印制发放新、旧自行车登记单和购销台账;公安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自行车购销登记资料备案的受理与监督程序办法,做好受理记录、出具受理手续,定期向同级商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备案信息;工商行政部门要将实行自行车购销登记制度作为市场巡查和年检审查的内容,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查处违法经营;质监部门要适时了解进入市场流通新自行车的编码规则施行情况,督促生产商加快施行进程。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做好本辖区新、旧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有效堵截盗抢自行车销赃渠道,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省商务、公安、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系统工作调研和信息交流,加强督促检查,明年3月联合组织对有关市州落实自行车购销实名登记制的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