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的通知

  a)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对审核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者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待材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受理,重新受理时间为正式受理时间。对不属发证范围者应写明原因登记后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b)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正式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确定。
  c)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并审核意见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者签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写明不予许可原因后将材料退回卫生监督机构。
  4.家庭接生技术人员许可
  4.1 家庭接生许可技术人员考核审批权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接生技术人员考核审批。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家庭接生技术人员的许可仅限于目前尚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
  4.2 家庭接生技术人员申请许可条件
  a.符合《家庭接生员考核标准》,具备家庭接生的必要条件。
  b.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3 家庭接生技术人员许可审批程序
  a.申请
  拟设家庭接生员的申请人根据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照片、身份证、学历证明、培训证及复印件,同时填写《家庭接生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b.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及审核
  a) 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者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待材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受理,重新受理时间为正式受理时间。
  b)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家庭接生条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审核意见。
  c)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并审核意见提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写明不予许可原因后将材料退回卫生监督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