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医疗保健机构向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技术人员材料,同时填写《母婴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b.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审核程序及办结时限
a)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者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待材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受理(重新受理时间为正式受理时间)。对不属发证范围者应写明原因备案后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b)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正式受理之日填写《母婴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审核时间。
c)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现场审核时间,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请项目涉及的科室设置、房屋、人员、设备等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完成审核之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并审核意见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者签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写明不予许可原因后将材料退回卫生监督机构。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3.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内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审批。
b.设区的市及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审批。
c.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审批。
3.2 技术服务人员申请许可条件
a.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及相应的技术职称
b.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
母婴保健法相关业务规范培训考核合格。
3.3 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审批程序
a.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技术服务人员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向相应审批权限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医师职业资格证等证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b.卫生监督机构受礼及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