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04〕242号)
各市、州卫生局(处),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
1.依据与范围
1.1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与科技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2 范围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实施结扎手术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实施结扎手术及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
从事家庭技术服务人员。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2.1 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a.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b.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由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c.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2 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许可条件
a.符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b.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2.3 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