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并由主任会议对日程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