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拆迁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补偿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偿;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偿;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偿。
(九)拆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1、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选择实物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3、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十)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属于集体留用地的,对其土地使用权按市场评估价的40%给予奖励。
(十一)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特困户、低保户政策
(十二)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十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十五)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十六)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