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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府〔2007〕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市政府第九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试行)

  为推动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三)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用地上的房屋,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有关规定处理,参照合法建筑进行实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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