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群众投资投劳和社会筹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进行筹集,积极鼓励个人、单位和企业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列支专项资金用于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库区建设基金、扶贫资金、转移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用于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县、市、区每年收取的水资源费留成部分用于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比例不少于40%。
(二)鼓励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组织农民筹资筹劳建设农村自来水工程。农民集资建设水源及主管网部分的投入可作为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入户工程在自愿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农民自行建设。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工程部分,不准上调和转移。对建设入户工程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不准层层加码,不准借村村通自来水的名义,搞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吸引社会资金建设农村供水工程。要放宽农村供水市场准入条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等供水实体,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外商等社会各界投资农村供水事业。对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辐射工程的实际农村供水量,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免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不断规范城乡一体化供水市场管理和供水主体的运营行为,尽快研究制定依法规范城乡供水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要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给予优先安排,临时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农村供水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和税金,用电价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计价;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引用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供水实体的税收依法进行减免。
(二)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和动员辖区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市直部门和大中企事业单位帮扶经济欠发达县,要优先帮助解决当地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